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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的修改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经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并征求相关专家及社会意见,现对《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标题《《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暂行办法(试行)》更改为《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暂行办法》。

二、原第第十条:“评标专家所填报评标专业应为自己长期从事的专业,并熟练掌握、精通该专业要求的专业知识”改为“评标专家所填报评标专业应为自己长期从事的专业,并熟练掌握、精通该专业要求的专业知识改及相关法律知识。”

三、原第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或取消评审的处罚。”改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罚。”

 

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考核暂行办法

 

荆公共资源局规〔2016 〕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归入评标专家档案,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评标专家的考核,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负责本级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记录。

 

第二章  日常考核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荆州市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考核记录。

第八条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的出勤情况、评标纪律、专业能力、职业道德、评标公正性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现场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现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缺席的;

2.不按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不遵守其它保密规定的;

3.委托或代替他人评审的;

4.不按照确定的方法和标准评审的;

5.评价打分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的;

6. 影响、干扰其他评委成员评审意见的;

7.引导投标人做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或说明的;

8.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结论上签字的;

9.评审期间擅离职守的;

10.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11.不服从现场监督人员的合理监管;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未出现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况的,现场考评结果为合格。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所填报评标专业应为自己长期从事的专业,并熟练掌握、精通该专业要求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知识。

评标过程中,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无法胜任所评专业的,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核实,如属实应立即予以更换,现场监督人员如实记录相关情况。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记录在评标专家库中删除该评标专家的对应专业。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权获取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按《荆州市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填写的“荆州市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记录表”及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评标专家现场考核不合格,或被质疑、投诉且经查实其评审有明显错误或失误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罚。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每年一月份,按百分制对评标专家上一年度的评标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出具年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由日常考核记录、年度出勤率、培训记录三部分组成(附件二)。日常考核记录的权重为80%,年度出勤率的权重为10%,培训记录的权重为10%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通过入库资格审查后,应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上岗培训,对按要求参加上岗培训的评标专家,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一个年度内,评标专家存在下列行为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请假缺席评标的次数达到3次的;

(二)参加评标但迟到30分钟以上达到3次的;

(三)不参加培训的次数占应参加培训次数超过50%的;

(四)年度出勤率低于40%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一个年度内,1次都未被抽到的;

(二)连续抽到但不参加评标的次数未达到5次,且在一年中没有参加过评标的;

(三)一个年度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的。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和不合格的专家名单,自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荆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暂停与清退

 

第十九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如下情形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

(一)同意参加评标后,迟到30分钟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同意参加评标后,无故缺席的;

(三)不按规定存放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不遵守其它保密规定的;

(四)不遵守评标纪律且不服从评标现场监管的;

(五)其他相当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如下情形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六个月:

(一)评标分值计算失误、漏项等,评标明显失误的;

(二)全部或大部分抄袭其他评委评分、评审意见且不按要求独立完成评审的;

(三)在评标现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的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征询中标选择意向,接受他人明示或者暗示意见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

(五)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进行否决的;

(七)在评标现场提出不合理待遇要求,未达目的不按要求完成评标工作的;

(八)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且拒绝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

(九)其他相当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一年:

(一)依法应当回避,却不主动回避或者隐瞒身份而进行评标的;

(二)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三)其他相当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一年内被随机抽中但拒绝参加评标累计达十次,且未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一年内随机抽取中无法联系累计达五次,且未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年龄超过68周岁,或者未满68周岁但因身体健康状况,以及个人工作、学习、生活变动不能继续担任评标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

(五)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六)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三年内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累计超过一年,或者一年内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累计达两次的;

(八)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消评标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清退程序如下:

(一)对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存在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情形,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接报后3日内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凡受到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在“荆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予以公布。

(三)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系统中暂停该专家资格。暂停期满后如未有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取消暂停限制。

(四)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其清除出评标专家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知专家到达时间不合理,导致专家无法按时参与评标;

(二)无故取消已确认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评标资格,另行抽取评标专家的;

(三)对专家反映的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受理的;

(四)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徇私舞弊的;

(五)未按时、不如实将评标专家日常考核等相关情况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对日常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年度考核时对有突出表现的评标专家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派出的代表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若招标人代表不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招标人不得再派代表参加该项目评标,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包括项目资格审查、评标和项目评审。

本办法所称一个年度,是指每年的11日至12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明确,但其他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荆州市评标专家现场考核记录表

2、评标专家年度考核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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