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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考评办法

 荆州市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考评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的考评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招标评审活动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     评标专家现场考评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专家现场考评是对评标专家在招标评审活动中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及信誉等进行的考核评价。考评内容包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现场的考评、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考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评标现场的巡查监督。招标评审工作结束后现场填写《荆州市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见附件一,下称《现场考评表》),并予以存档。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应积极配合评标专家考评工作。

第六条     现场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有以下表现之一,现场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1、    一般不良行为: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2)擅离职守;

3)接受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5)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6)不能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泄露评标有关信息;

7)非因不可克服的原因在评标时迟到半小时以上;

2、严重不良行为:

1)承诺来评标但没有来且未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通知较晚超过半小时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2)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主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

5)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的;

6)不按照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7)拒绝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8)评标不认真或严重失误,造成有效投诉的;

9)向特定投标人透露或者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异议或投诉的;

10)对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调查有关情况时不予配合的;

11)在评标现场对专家费的数额不满而干扰评标工作或者罢评;

12)不服从现场依法进行的监督与管理的;

3、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且人为抬高或贬低相关投标人评分的;

2)主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的,且人为抬高相关投标人评分的;

3)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其谋取利益的;

4)对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作伪证的;

5)被取消或者暂停评标专家资格且正在处罚期内又出现上述不良行为的。

(二)未出现本条第(一)项所列情况的,现场考评结果为合格。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汇总评标专家现场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和清理评标专家库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评标专家现场考评不合格,或被质疑、投诉且经查实其评审有明显错误或失误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三至六个月暂停评审的处罚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处罚期满后可继续参加评审活动。

(一)    出现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一般不良行为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三个月;

(二)    出现第六条第(一)项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六个月;

(三)    出现第六条第(一)项所列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的,或在聘期内受到暂停评审处罚累计达3次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九条   被暂停或取消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荆州市招投标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聘期内现场考评结果均为合格且对项目节约资金、避免损失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提供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和依据的评标专家,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荆州市评标专家现场考评表

附件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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