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5-12-04阅读次数:】
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共享全省评标专家资源, 进一步规范专家库的使用、管理和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下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指导、资源共享、使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建设的我省跨部门、跨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片区库和行业库组成。片区库是按照专家属地设立的综合性专家库,划分为武汉、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恩施、天门、仙桃、潜江、神农架、省直、省外等片区。行业库是按照国家部委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行业性专家库,按行业类别划分为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子库。
第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原则上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 号)执行。因实际需要,片区库或行业库中需补充、细化、增设在库专业分类的,经省局同意后可以设置;其中,国家部委对行业性专家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库、使用和管理通过“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库管理系统”)进行,专家抽取通过“省库管理系统”的“抽取终端”进行。“省库管理系统”与各地评标专家库系统逐步实现互联互通。
第七条 省局负责全面指导、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协调督办,负责组织制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有关制度和专家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开发“省库管理系统”、统筹规划全省“抽取终端”设置,并对“省库管理系统”及其“抽取终端”的运行与维护实施监督;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建、管理行业库。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征集本片区专家,并对本片区专家资格和更新信息进行初审;监督在本地本级的专家抽取使用活动,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根据省局的专家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本片区专家培训;对下辖县(市、区)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对下辖县(市、区)“抽取终端”的设置统筹安排并报省局。每年向省局书面报告本片区专家资格审查、更新、抽取使用及专家考评、培训等综合情况。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监督在本地本级的专家抽取使用活动,监管并考评在本地本级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每年向本片区上一级公共资源局书面报告本地本级专家抽取使用、考评等情况,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申报与审查入库
第八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在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各级党政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况。
第十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申报可通过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进行。 单位推荐的, 应当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申报程序:
通过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省库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好《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下载打印,在加盖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委托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专家本人的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 份)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一并报送至本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适用于片区库),或者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适用于行业库)。
第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入库程序:
(一)片区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专家属地的市州局进行初审,并由市州局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报送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入库;其中,省直和外省片区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局直接组织资格审查、复验入库。
(二)行业库申请人的专家资格由省级(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专家名单及申报材料(复印件加盖初审单位公章),送交省局,由省局组织复验入库。
第十三条 入选的同一专家一般不同时录入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片区库中两个以上(含两个)片区中。如果同一专家入选于两个以上(含两个)片区时,由省局组织复验时征求专家本人意愿后择一录入,并通知相关片区的市州局。相关情况须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依法享有专家权利、承担专家义务,并获得省局统一颁发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由省局组织建立专家档案,专家档案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自取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每三年内,参加省局组织的专家培训不少于一次,并考核合格。专家培训承办单位按照省局专家培训计划的要求做好专家培训记录。专家培训记录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之一,其交易项目评审活动所需技术、经济等专家,须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作的招标投标项目;
(二)国家部委规定应当使用本行业专家库的专家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资格审查、评标,须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行业库相应子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 进入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招投标)平台交易的项目,其评审活动所需技术、经济等专家,可以抽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程序如下:
(一)需要抽取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时,招标人可以通过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省库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报《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二)后,向“抽取终端”管理部门提交,经“抽取终端”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专家抽取;
(二) 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开始时间前 24小时;如果抽取外省或者距评审地较远片区的专家,不得早于评审开始时间前 48 小时。确需提前抽取专家时,使用单位应当在抽取前向使用地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告,取得使用地所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及其他评审活动监管部门的同意后进行;
(三)专家抽取通过“抽取终端”在“省库管理系统”中自动完成、语音通知被抽取的专家,抽取过程全程保密;如果在库专家数量不能满足抽取需要,可以由招标人决定抽取同一级别分类专业中相近专业的专家;如仍不能满足抽取需要,可以由招标人决定抽取高一级别分类专业中的专家;
(四)专家抽取完毕,可以自动打印专家名单密封件一份。密封件在评审开始前不得开启, 专家名单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补抽专家:
(一)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经“抽取终端”管理部门确认,专家不能到场评审的;
(二)评审工作开始后,经招标人、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确认,专家不能到场评审的;
(三)评审工作开始后,经招标人、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确认,专家需要回避的;
(四)评审工作开始后,经招标人、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确认,专家因本条第(一)至第(三)款以外的其它原因不能完成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补抽程序如下:
(一)需要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补抽专家时,招标人通过登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省库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报《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补抽申请表》 (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专家补抽表》)后,向“抽取终端”管理部门提交;
(二)经“抽取终端”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专家补抽;专家补抽程序按照本章专家抽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家补抽表》应由使用单位、抽取终端管理部门、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专家抽取和使用过程中,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专家名单及其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抽取终端”使用环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工作流程制度、保密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配有较先进的电脑、打印机、互联网等所需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三)有相对稳定的、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专家的清退
第二十五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清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一)专家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二)专家因健康或者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三)专家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
(四)被取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专家清退程序如下: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示情形的专家,通过“省库管理系统”将被自动清退出库;
(二)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三)款所示情形的专家:一般先向专家申报时的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由专家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实出具意见后,由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将拟清退出库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专家资格初审部门公章),报省局复验后清出;
(三)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第(五)款所示情形的专家,由省局按照对专家的处理意见清退出库。清退出库人员名单在专家清退出库后,由“省库管理系统”即时自动汇总生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招投标)中心及专家本人查询、监督。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一)按照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在一定期限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二)专家现场考评不合格的;
(三)专家被质疑、投诉且经查实其评审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严重失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暂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暂停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执行;暂停期限内该专家将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被限制抽取,并不得参与相关评审活动。
暂停期限内该专家未发现有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暂停期满后自动取消其暂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
(一) 按照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专家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二) 在取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后,被暂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累计达到 3 次的;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暂停或取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的专家,将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 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 〔2011〕 1 号)的规定,在“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www.hbcxpt.cn)上记录、公告。
第三十条 “抽取终端”的使用环境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局可以暂停或取消该“抽取终端”。
第三十一条 “抽取终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主动或者协同指定专家,或者暗箱操作定向抽取专家, 或者泄露专家名单的,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运行、维护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省库管理系统”,在网上按要求填报变更信息,报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信息须将加盖了专家所在单位或者人事管理委托单位公章变动的证明材料,向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提交以供核查。经专家资格初审部门核查确认的专家更新信息报省局,由省局
组织复验后予以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湖北省评标专家考评办法(试行)》(鄂招标办〔2010〕74 号)的要求,组织实施评标专家评审现场考评,并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将现场考评结果录入“省库管理系统”,“省库管理系统”自动汇总、统计生成专家考评结果,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的劳务费发放,按照《关于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鄂招标办〔2010〕24 号)及《湖北省评标专家总库专家劳务费发放实施细则》(鄂公共资源局〔2013〕88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招标投标项目资格审查、评标等活动,对评标专家的抽取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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