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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招投标事项办理难”措施

    一、关于招标

1.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提供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咨询服务的,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疫情防控、应急抢险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书面同意或确认,项目单位可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

3.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EPC模式招标的,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布招标计划公告,采用施工招标的,可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发布招标计划公告。鼓励其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发布招标计划公告。

4.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法人代表及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交易中心挂网。

5.招标人应按项目实际需求,慎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以代理机构库、目录等方式限制代理机构选择范围,鼓励招标人通过诚信评价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招标人对代理机构在代理事宜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6.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严格按照示范文本使用说明选择文本,严格按照示范文本内容编制招标文件,因项目存在特殊需求或特定建设条件需要采用通用范本编制招标文件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因项目采用特殊技术标准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因标准文本不适应项目招标需求的应由综合监管部门确认。

7.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用相关范本(含通用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8.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所有涉及资格审查及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公告或其附件中载明并用黑体字加下划线标注,未按前述要求载明的资格审查及废标条款无效。

9.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除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也应遵守。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认为适用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影响招标工作质量、影响公平竞争甚至导致招标活动失败的应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不予适用后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未载明的视为遵守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投标

10.鼓励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竞标,发挥各自技术管理、资金供给及材料采购等优势,联合体各方按协议分工依法达到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即可。

11.提倡招标人采取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并优先使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方式,使用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方式的,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合格申请人数量应不少于7个。

三、关于澄清、答疑及异议

12.招标人在澄清、答疑及对异议答复时应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答复,不得以“参见招标文件”等方式回避问题。

13.与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日”或“天”,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外的,一般视为日历日,但截止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4.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当天予以回复的,可不暂停招标活动。招标人在第一日工作时间后收到异议在第二日予以回复的,可不暂停招标活动。其余情形招标人在答复异议前应依法暂停招标活动。

15.招标人在答复异议后可继续招标活动,在同一招标工作环节收到同一单位不同异议的,招标人在答复第一次异议后,再次答复无需暂停招标活动。

16.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期间,除依法需主动暂停外,在未收到行政监管部门暂停招投标活动书面通知的不需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关于评标

17.进入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除依据湖北省远程评标管理办法所确定的需远程评标项目外,其余采用综合评估方式进行评审的项目,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同意,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不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项目评审质量及公正性。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业主委派代表的,招标人在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荆州地区库抽取的评委不超过1名(含1名),业主不委派代表的,招标人在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荆州地区库抽取的评委不超过2名(含2名)。

18.招标文件中应注明招标人委派业主代表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如招标人委派代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除向其余评委介绍招标人项目需求,参与项目客观内容评审外,对涉及施工组织设计等专业性主观性内容不予评审。

19.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为对投标人应予废标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告知相应投标人可能废标事由并允许相关投标人申诉,投标人在系统通知2小时内未予以答复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投标人申诉后评标委员会仍予以废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事由并如实完整记载投标人申诉内容。

20. 投标人对自身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行贿犯罪等失信情况实行承诺制,不需提交证明材料。

评审完毕后,招标人应当组织清标,清标时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或参与定标单位的资质、资格、业绩核实,内容以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为准。

相关信息在一体化平台未载明的,招标人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在三日内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的相关资料。未提供说明及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相关资格。 

招标人应当对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予以核对,投标单位大于9家的,可仅对前9名予以核对,招标人不具备核对能力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予以核对。

21.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因未掌握评标应掌握的相关信息或因评标委员会出现客观错误导致评标结果出现偏差的应及时向综合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综合监管部门调查期间,招标人应暂停招标活动并公告,综合监管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对招标人投诉内容所涉事实予以明确答复,调查属实的,招标人应将经核实的相关信息作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提交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事由不得涉及主观评审内容,不得更改主观评审结果。

招标人发现投标单位弄虚作假、资质资格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存在围标串标嫌疑的应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投诉,行业监管部门调查期间,招标人应暂停招标活动并公告,行业监管部门调查结束后应对招标人投诉内容所涉事实予以明确答复,调查属实的,招标人应将经核实的相关信息作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信息提交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事由不得涉及主观评审内容,不得更改主观评审结果。

22.招标人已建立定标规则及相关监督制度的可试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五、关于投诉

23.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运用网上投诉处理系统进行投诉。

24. 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将投诉流程、渠道及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载明并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培训,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的异议投诉权力,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对不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提出异议、投诉、举报、信访的视为恶意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恶意投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告。

六、关于服务

25.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法规政策宣传积极提供法规政策和操作流程业务指导、咨询服务。

26.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围绕企业降成本、降费用、降资金占用等重点,加快服务标准化、清单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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