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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工作纪律

 

    1.评审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交易中心,须将随身携带的讯通工具和电脑等存入储物柜,通过指纹识别或持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按规定佩戴身份标牌。

    2.评审专家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3.评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组织评审专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内容,学习评标办法,并协助工作人员维护评标纪律。

    4.招标人代表除可以在评标开始前介绍工程情况外,评标过程中不得主动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歧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的言论。确需就评标工作主动发表意见的,应当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5.评审专家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向招标人征询中标选择意向,不得私下串通、干扰他人独立评标,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6.评审专家不得引导投标人做出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评审专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区或其他评标室,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不得提出不合理待遇要求,不得因要求未能满足拒绝完成评标工作。

    8.评审专家应当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自复制或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室。

    9.评审专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以上纪律。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现场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记录,作为监管部门考核评审专家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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