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公共资源局规〔2016 〕 号
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统一程序和标准,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荆州市市级交易平台以招标方式组织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非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交易过程中涉及答疑、澄清或修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依据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三、文件备案受理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报送资料至文件备案室,文件备案室出具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受理函(附件2)。
报送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文件(含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项目交易文件编制说明(附件1)
(3)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予以备案的资料。
(4)项目交易文件(加盖项目业主和代理机构公章以及编制人员执业资格签章,骑缝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5)国家或行业示范文本
(6)委托代理合同和编制人员执业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佐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项目交易文件编制说明和项目交易文件均为打印件,一式两份。
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有取得国家注册招标师执业资格的,项目交易文件应由招标师编制并签章;若项目业主(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无取得招标师执业资格的,项目交易文件可由取得与项目行业相关的本单位国家注册类人员编制并签章。项目应以项目交易文件编制人员为主全程组织项目交易活动。
项目交易文件中若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的内容,应如实在交易文件编制说明中记载并附佐证材料,否则作为文件编制单位及文件编制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四、文件备案
文件备案室在二个工作日内对已受理的项目交易文件予以备案,并出具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函(附件3),文件备案室留存一份项目交易文件编制说明和项目交易文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若已受理的项目交易文件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且佐证材料不能说明的,文件备案室出具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意见下达函一次性告知(附件4);仍未调整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的内容的,文件备案室将不予备案该项目交易文件。
若文件编制单位一年内5次、文件编制人员一年内3次出现被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或被出具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意见下达函的情况,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人员编制的项目交易文件。
五、其他
本办法由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1、项目交易文件编制说明
2、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受理函
3、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函
4、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备案意见下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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